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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文体旅领域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0-01 11:13 阅读人数:1

  2021年9月28日,《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印发<文体旅领域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1.《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36号)

  2. 《南安市监察委员会 南安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司﹝2021﹞39号)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文化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比例原则

  监管手段和监管目的相适应,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将实现监管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对相对人采取适当容忍态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重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惩教结合

  寓管于服,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是手段,教育相对人依法合规经营是目的。在执法监管的同时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推动建立“刚柔相济”的包容化执法模式,调动相对人参与行政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四、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认定

  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被视为初次违法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初次违法:

  1.该违法行为属于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

  2.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自称初次违法且行政机关通过对以往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记录进行检索,确实未发现当事人该种违法行为的记录;

  3.以往违法行为记录的检索范围不限于某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自己检查或者处罚的记录,而是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系统中针对当事人的全部检查或者处罚记录,也包括相关处罚权划转前由职权划出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记录。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及时消除,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消除包括相对人当场消除,或在执法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消除。

  (三)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要具备整改条件。及时改正指相对人当场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相对人及时改正后,该违法行为再次被发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再犯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三)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四)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五)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七)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轻微情节: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我们将持续动态调整清单所包含的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和不予处罚事项,对于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将根据文化市场实际发展状况,确定是否列入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六、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后果轻微”进行认定,重点收集能够认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事实的证据材料,规范实施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查处的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要求相对人立即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对人配合执法活动,立即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调查终结后,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查处的不能当场改正、或者危害后果不能当场消除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经营主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限定期间不超过15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在限定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相对人整改达到“及时改正”要求的,调查终结后,按照一般程序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案系统完成办案流程,贯彻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

  (五)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以政策指导、行政建议、告诫规劝、走访约谈等非强制手段,规范监管对象经营行为,以相对人自愿协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监管目标,让相对人实实在在感觉到、体验到营商环境的改善。

  (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不得违规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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