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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10-11 16:50 阅读人数:1

  自2016年3月以来,市政府出台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6〕81号),凡我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均按此规定执行。经过五年来的执行,有效地规范了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同时,因上级对行政审批不断提出新要求,而且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市政府明确由我局牵头对该文件进行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一、修订依据

  1、《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6〕81号);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

  4、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

  二、修订理由

  1、近年来,国家、省陆续出台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工程重大变更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特别对市政、建筑、交通、水利方面的要求非常高,交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更为科学合理。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结合原公开招标的文件要求,本次以累计变更金额200万元、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中标价格10%、累计变更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超过中标价格10%(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作为划分界限,重新规定了变更的类型。同时,本次修改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要求,修订了变更的下限,即累计变更金额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后不超过合同金额5%。

  3、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规定,对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我局牵头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6〕81号) 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8月17日下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报法律顾问审查后,形成今天的送审稿。

  四、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共十三章,主要明确了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原则、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处理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几以下方面:

  1、重新对工程变更分类进行明确。将工程变更按累计变更金额(不含甩项部分减少金额)大小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累计变更金额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后不超过合同金额5%且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由项目业主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共同确认,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累计变更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按以下方式分类报批:①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提出变更的意见,并给予审批;②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4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并提出变更的意见,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3)累计变更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中标价格10%的项目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接到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后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并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提出变更的意见,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变更金额或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确定是否上报市长办公会研究。

  (4)累计变更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超过中标价格10%(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变更由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上级的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接到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后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并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提出变更的意见,报市长办公会研究。

  2、重新明确对特殊情况下出现工程变更的处理办法。对工程建设过程出现应急、安全、维稳等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时,项目业主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过程应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以说明情形,同时立即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如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其变更内容,累计变更金额在2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及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累计变更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中标价格10%的,应及时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变更金额或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确定是否上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累计变更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超过中标价格10%(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及时报市长办公会确认。

  3、明确对于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按工程变更程序受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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