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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投标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1-11 15:59 阅读人数: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本着“简化程序、减少成本、便于操作、事前防范、事后监管”等原则,经南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印发了《南安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投标规定》(南政文〔2020〕14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本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8月28日,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安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南政文〔2018〕18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安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投标规定》并于2020年11月10日印发。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闽发改法规〔2017〕39号)的通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8〕104号)、《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南安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南政文〔2018〕18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摘录相关条款整合形成本《规定》。

  三、主要修改的内容

  1、适用范围:因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金额起点调整为50万元,故相应将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2、职责分工:因我市机构改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监管已划转为农业农村局监管,故增加农业农村局;将原市国土资源局改为自然资源局。

  3、预算编制及审核:因南安市中介服务平台已取消,故删除。招标代理选取:因南安市中介服务平台已取消,故删除。

  4、招标流程:

  (1)招标条件删除施工图已通过审查;

  (2)因网站变更将“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修改为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栏;

  (3)为节约招标时间,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同时将招标结果公示从“公示期为3日”修改为“不少于2日”。

  (4)为节约评审时间,提高效率,将“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公开随机抽取原则确定20家入围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当投标人数量不足(含)2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修改为“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公开随机抽取原则确定10家入围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当投标人数量不足(含)1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

  5、其他:在第十条中增加“农村小型项目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执行”条款。

  四、其他

  (一)解读单位: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政文〔2018〕185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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