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留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0-28 11:48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2012年12月10日,我市出台《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规范项目建设征地中村(居)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使用及管理的暂行规定》(南政文〔2012〕33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对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使用和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规定,兼顾被征地群众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保障我市项目征迁有效推进,但执行效果不佳。至今为止,积累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为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篇:个别术语修改。

  1.“预留发展用地”调整为“留用地”。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对留用地安置的做法提出了要求,留地安置范围被限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暂行规定》使用“预留发展用地”的提法,为保持政策衔接一致,参照广东、海南、和我省福清等地做法,结合我市留地安置实践,本规定拟拓宽使用范围,继续沿用“预留发展用地”的提法并不合适,因此,将“预留发展用地”调整为“留用地”。

  2.“征用”调整为“征收”。《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了征收和征用的内涵(征收表示集体所有权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更为国有;征用系使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保持不变),继续沿用“征用”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此,将“征用”调整为“征收”。

  (二)第一章:留用规则。

  1.在第(一)条“适用主体”中明确:涉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实施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留用地的申请、使用、管理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单位。

  2.在第(二)条“留用范围”中明确:相关不安排留用地的情形。

  3.在第(三)条“留用比例”中为保持新旧政策衔接,留用地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每个建制村最多安排不超过200亩的留用地。同时,按照征收区域和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分类安排留用地,具体如下:

征收区域

征收面积

留用比例

备注

中心城区

不超过1000(1000)

3%

 

超过1000亩的部分

1.5%

 

石井镇辖区

不超过1000(1000)

5%

征地面积不区分项目公益性

超过1000亩的部分

2.5%

中心城区及石井镇辖区外

不超过1000(1000)

7%

 

超过1000亩的部分

3.5%

  结合留地实践,此次修订并未对土地性质是国有或者集体进行区分。

  留用地的比例补充增加征收石井镇辖区的集体土地的有关内容: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泉州芯谷”南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民生保障“十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7〕227号)及南安市石井镇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会议纪要〔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征收石井镇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不区分项目公益性),按被征地面积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

  (三)第二章:兑现方式。留用地可以选择预留土地、折算货币、折算资产三种方式兑现。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预留土地,确实无地可预留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选择折算货币和折算资产两种方式。

  本《规定》对三种兑现方式的兑现原则、手续办理及其标准进行明确细化,其中折算货币标准由“按宗地基准地价计算的功能调整中间价(不作任何系数修正)与当地工业用地挂牌价之间的差额核定”调整为“按征地项目办理交地时,所在乡镇(街道)住宅与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平均中间价的70%计算(不作任何系数调整),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5万元/亩”。

  (四)第三章:指标管理。1.提出留用地指标。乡镇(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同步征收并及时形成留用地指标。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台账,动态管理,定期更新。2.申请条件。留用地可以与建设项目同步申请,也可以交地后申请,但都需达到“净地”条件并全部交地。3.其他事项。明确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测算费用和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明确对留用地作出安排,对需留地开发建设的,应同步规划、同步征收;选择折算货币回购的,折算货币回购费用应当纳入对应项目建设用地开发成本,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时计入项目投资估算。

  1.明确折算货币情形及标准。2.明确留地开发建设的选址原则和要求。3.折算资产由所在村(社区)提出,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和市住建局审核确定。

  (五)第四章:资产管理机构。指导、鼓励、支持建立专门的留用地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留用地资产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定期随机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第五章:其他事项。留用地政策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发布之日建议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同步施行。根据《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暂行、试行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暂行、试行时间。暂行、试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2年自然失效”,因此,本《规定》有效期为2年。

  (七)附件:《南安市留用地核定兑现流程》。为规范留用地核定、兑现工作,起草了《兑现流程》,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按相应职能负责审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