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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0-12 11:47 阅读人数:1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我市于2012年出台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文件明确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及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区、建制镇建成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存在部分区域土地等别的划分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市区、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

  二、《通知》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协调会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深入分析,认真酝酿,抓好《通知》的撰写工作,形成《通知》初稿。

  (二)分析论证阶段。在疫情防控、减税降费和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本通知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保持基本不变,更好地支持本地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本地营商环境。为保证《通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自然资源局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

  (三)充实完善阶段。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6月5日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向市政府王端峰副市长汇报后,再次修改完善,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第1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通知》框架内容:

  (一)《通知》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进行适当的修改,新增加部分乡镇的部分繁华商业街道。

  (二)《通知》其他框架内容仍采用《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中的内容。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此外,“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名称因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已不存在,《通知》中删除了南政文〔2012〕39号文中关于“本通知由南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表述。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同时废止。

  四、《通知》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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