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印发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我市于2012年出台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文件明确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及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区、建制镇建成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存在部分区域土地等别的划分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市区、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
二、《通知》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协调会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深入分析,认真酝酿,抓好《通知》的撰写工作,形成《通知》初稿。
(二)分析论证阶段。在疫情防控、减税降费和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本通知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保持基本不变,更好地支持本地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本地营商环境。为保证《通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自然资源局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
(三)充实完善阶段。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6月5日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向市政府王端峰副市长汇报后,再次修改完善,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第1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通知》框架内容:
(一)《通知》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进行适当的修改,新增加部分乡镇的部分繁华商业街道。
(二)《通知》其他框架内容仍采用《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中的内容。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此外,“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名称因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已不存在,《通知》中删除了南政文〔2012〕39号文中关于“本通知由南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表述。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标准范围的通知》(南政文〔2012〕39号)同时废止。
四、《通知》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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