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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11-06 11:08 阅读人数:1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在确保完成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本着工作任务既不拖延也不层层加码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扎实组织开展《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起草编制工作。起草过程中,一是认真总结经验。总结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好的制度措施,结合当前实际加以提升完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二是深入开展调研。派员到溪美街道,倾听基层单位及企业的意见,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第一手资料、第一手问题,增强《通告》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同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汇报,了解其他县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的起草编制等有关情况,并主动同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一十四条文; 

  (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916)文件; 

  (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 

  (四)2019年度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三、划定范围 

  在下列区域内(含闭环界限的道路),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 

  溪美街道:中山街-武荣街-新华街-溪美街-普南路-柳新路-长兴路-长安街-湖新路-柳城路-湖中路-商会街以内的区域。 

  四、管控措施 

  一方面,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第4.1.3条文作为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限值标准;同时,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另一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因此,在禁用区内禁止高排放的和无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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