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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6-17 11:53 阅读人数: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2年1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安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2〕8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作了多次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增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强化土地成本管控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的通知》(南政办〔2020〕33号),并于2020年6月16日印发。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文件调整的内容

  (一)明确土地出让成本核算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文件规定,明确土地出让成本核算范围: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3.经批准的与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4.相关土地取得费用及成本。

  (二)调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5〕20号)文件规定,南安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为41元/m2,应从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为41*0.15=6.15元/m2,目前我市南政办〔2012〕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4.5元/m2的标准计提,远低于6.15元/ m2 ,因此,从4.5元/m2调整为6.15元/m2。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标准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本次进一步明确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及筹集办法:

  1.按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亩4.5万元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即土地成交价款)中提取1%的资金;

  3.按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亩960元计提安置补助费(今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四)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提标准

  自2016年起,大部分市域范围内跨乡镇的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均列入市级统筹或市镇分级负担项目,市财政统筹资金压力大、负担非常重,因此,提高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提标准,按经营性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由原来的20%调整为25%计提。

  (五)新增计提偿债资金。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3〕4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14〕165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5%计提偿债资金。

  (六)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

  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要根据土地市场情况统筹考虑,相关费用在出让收入中优先扣回。

  四、其他

  (一)解读单位:南安市财政局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政办〔2012〕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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