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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0-02-14 17:04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泉州市、南安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工作,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号)

  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泉人社文〔2020〕22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主要从5个方面,16个问题拟定,内容如下:

  (一)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节假日、休息日的界定。2020年春节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日为休息日。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职工在医学隔离期间和观察期间的工资报酬。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工资报酬。职工复工期满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工资报酬。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报酬。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工资支付。劳务派遣职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

  (三)关于企业相关劳动关系调整。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无法返岗复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拒绝接受检疫和医学隔离的劳动关系处理。

  (四)关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的工伤认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市级劳动争议受理大厅窗口暂停接待群众来访。关于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与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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