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5〕5号
许思明、陈雯娜:
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当事人许思明与陈雯娜于2012年10月26日在香港叶谢邓律师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子女注册户口需要,又于2017年10月10日在南安市民政局水头婚姻登记处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3-2017-001355)。经法院核查,当事人许思明与陈雯娜在2012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未曾离婚。
本机关认为,许思明与陈雯娜于2017年10月10日在南安市民政局水头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3-2017-001355,该结婚登记不符合当时所适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因此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水头婚姻登记处于2017年10月10日办理的许思明与陈雯娜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3-2017-001355)。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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