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5]5-37号),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5〕5-37号),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建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涉嫌2022、2023连续两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信用监管记录,福建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因2022、2023年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对上述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并由登记地所在村委会配合见证,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另经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信用监管记录,上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未履行年度报告的公示义务或办理注销。
综上,福建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5〕5-3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福建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
2、《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5〕5-37号)
联系人:李志谦、郭林林 联系电话:0595-86181324
联系地址: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 465号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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