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5〕2号
肖丽红、黄财兴:
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审查:肖丽红与黄财兴于2000年1月17日向永春县横口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永横婚字第200006);双方又于2007年12月25日向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714361号)。经法院核查,当事人肖丽红与黄财兴在2000年1月17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未曾离婚。
本机关认为,肖丽红与黄财兴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所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714361号。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7年12月25日办理的肖丽红与黄财兴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714361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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