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撤听告〔2024〕1-220号
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名称: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BYF19W1G,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长兴社区新华街38号,成立时间:2022年09月09日, 企业状态:简易注销(注销时间2024-02-08),法定代表人:邱小兰,监事:李成。
2024年9月2日,本局收到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存续的函》及附件材料,据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23〕031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小兰于2023年12月15日签收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4年2月8日,当事人申请取得简易注销登记,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经核查,“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标明: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小兰明知其被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罚款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仍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申请注销其主体资格。
当事人在申请公司简易注销时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局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通过网站刊登方式公告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南安禾火兰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陈柏恺 联系电话:0595-86383587
联系地址: 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溪街34号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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