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4〕8号
戴王龙、林艺玲:
依据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南检检受〔2024〕36号),经查实:戴王龙与林艺玲于1994年7月16日向永定县(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永定县,改为永定区)培丰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1994永培丰结114X;1997年3月18日,戴王龙与林艺玲再次到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码婚字第161号。
本机关认为,戴王龙与林艺玲于1997年3月18日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3月18日办理的戴王龙和林艺玲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码婚字第161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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