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陈:
你对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市场监督〔2024〕第2-206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市场监督〔2024〕第2-206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机关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通讯地址、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出地址邮寄送达,但邮件显示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导致邮局未能妥投,将信件退回本机关。后本机关向你身份证所记载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但你拒收,导致信件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多次通过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手机号码联系你,均无法联系到你本人,导致本机关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行复〔2024〕27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机关处(南安市司法局408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行复〔2024〕278号),或联系本机关通过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逾期未领取或未联系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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