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4〕7号
王桥、吴碧沿:
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实:王桥与吴碧沿于2013年3月11日向贵州省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黔绥宽补办字2013第00002号;2018年3月19日,王桥与吴碧沿再次到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8-003467。
本机关认为,王桥与吴碧沿于2018年3月19日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婚姻登记处于2018年3月19日办理的王桥和吴碧沿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8-003467)。
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本机关将作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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