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南安市水头林峰幼儿园
2、南安市实才职业培训中心
3、南安市罗东乐宝幼儿园
特此公告。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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