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修良:
你对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南市监不立〔2024〕第3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分别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通讯地址、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出地址、你身份证所记载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但你均拒收,导致邮局未能妥投,将信件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多次通过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手机号码联系你,均未接通,导致本机关无法向你送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南政行复〔2024〕12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机关处(南安市司法局408室)领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南政行复〔2024〕120号),或联系本机关通过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逾期未领取或未联系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可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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