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82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因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作相应调整,为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现将我市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本轮通过动态调整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耕地面积0.72万元/亩的标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2023年9月8日起开始执行。
二、项目用地中以使用国有土地形式供地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申请用地面积及标准,将通过动态调整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逐笔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今后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需申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需求拨付。
三、项目用地中以使用集体土地形式供地的,由业主单位按申请用地面积及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划转安置补助费,方可逐级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作为用地报批要件之一。市人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用地单位名称、土地用途、地类和面积等情况,按规定标准预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划转安置补助费。
四、本轮通过动态调整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在新一轮基准地价修编时纳入地价中。
附件:南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应划转安置补助费标准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 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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