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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20〕60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肆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1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市监东处催〔2021〕15-1号),因你公司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本局已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市监东处催〔2021〕15-1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市监东处催〔2021〕1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该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市监东处催〔2021〕15-1号)
联系人:王甫昌,联系电话:0595-68989106
联系地址:南安市东田镇东田街8-1号东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此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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