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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出台16条措施 全力抗疫助企复工复产
来源:海丝商报 2022-04-12 08:57 阅读人数:1

  8日,南安出台《南安市抗击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从助企业纾困解难、解决群众生活和企业发展需求、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增产增效、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四大方面,推出16条措施,全力抗疫助企促发展。

  降成本 助企业纾困解难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企业,在2022年3月14日至5月31日期间新增的银行贷款(不含省中小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单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

  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房屋、政府储备土地及储备资产、本市国有林场经营性房产(住宅用途除外)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至4月租金全免、5至6月租金减半,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针对停工或减产的两部制电价企业,引导其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即企业可以通过提前申请,将保底电费计价方式变更为按实际用电量计价方式)。

  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根据省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歇业备案制度,对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最长3年)内歇业。

  强保障 解决群众生活和企业发展需求

  生产生活用水方面,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上门抄表工作,企业经营及居民生活用水正常供应,欠费不停,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阶梯水价及滞纳金。

  民生物资价格方面,启动29家定点商超实施平价销售,粮油肉蛋类价格低于市场均价10%以上销售,蔬菜类价格低于市场均价15%以上销售。

  企业融资担保方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南安层级按当年度日均担保责任余额5‰给予风险补助。年化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财政给予50%补助。单家融资担保公司泉州、南安两级财政补助最高限额合计为150万元。

  企业保险保障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创新抗疫产品,或在现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范围。对制造业企业投保疫情停工保工、复工复产综合保险,市级财政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企业信用服务保障方面,对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

  交通运输保障方面,对疫情期间执行保障运输、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按协议及时拨付资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述执行保障运输、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予以10分—30分的加分。

  促发展 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增产增效

  支持商贸企业运营保供。对经南安市商务部门认定为保供商贸企业,并实际承担疫情期间保供任务的我市限上商贸企业,在疫情期间的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给予50%的补助,每家限上商贸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上半年头部企业产值增速15%以上且增速排名居头部企业前6的,腰部企业产值增速18%以上且增速排名居腰部企业前12的,尾部企业产值增速20%以上且增速排名居尾部企业前10的,分别给予每家30万、20万、10万元奖励。

  支持旅游企业恢复经营。对辖区内2021年度门票收入超过50万元的3A级及以上景区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A级旅行社(不含营业部、门市部),每家给予稳岗补助3万元。

  支持外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对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在新签或者续转时降低保险费率10%—15%。持续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指导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持续加速。对克服疫情不利影响,不停工、少停工、多建设,为全市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项目(房地产除外),按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数据为基准进行投资补助。

  重防疫 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开展“无疫单位”创建活动。被评为“无疫示范单位”的工业、商贸企业,在诚信单位评选、技改奖励、商贸企业运营保供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进行提档奖励(南安本级技改补助标准由5%提至7%、商贸保供补助由最高2万元提至3万元);同时享受“无疫示范单位”专项“政策包”。

  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联合地方行业融资担保公司、产业基金等为“无疫工厂(园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在全市“无疫单位”创建活动中,未按规定进行防疫创建的单位,在各项普惠性政策申报兑现过程中予以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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