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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南安市丽泽妇科门诊有限公司)
2024-11-14 10:29 阅读人数:1

  被处罚人:南安市丽泽妇科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BU89CY72;备案机构:南安石井丽泽妇科诊所;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西环二路1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诊所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中医诊所服务;保健食品销售;法定代表人:林春桥、男性、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樟林村上樟林3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8*******70、联系电话:177*****236)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南卫医罚〔2024〕3号);2024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送达《催告书》(文号:泉南卫医催〔2024〕10号)至你单位《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上的确认送达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西环二路11号的南安市丽泽妇科门诊有限公司),你单位拒收该《催告书》邮件,且目前你单位已关闭停止营业,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泉南卫医催〔2024〕10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12.1112万元及加处罚款11.9万元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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