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钟剑(南安市丽泽妇科门诊有限公司(南安石井丽泽妇科诊所)医生,女性,汉族,住址: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西樊村北新街54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08,联系电话:186*****226。)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2024 年5月 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南卫医罚〔2024〕4号);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送达《催告书》(文号:泉南卫医催〔2024〕11号)至你单位《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上的确认送达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西环二路11号的南安市丽泽妇科门诊有限公司),无法电话联系到你签收该《催告书》邮件,且目前确然送达地址的单位已关闭停止营业,无法直接送达给你;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泉南卫医催〔2024〕11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1.9万元及加处罚款1.9万元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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