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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查办典型案例
2024-10-18 17:34 阅读人数:1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关切,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特种设备和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洪濑镇某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洪濑镇某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8辆、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2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存放待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8辆,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00mm,产品车型鞍座图案与实际销售不一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经查,当事人从某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合格的电动自行车9辆,为了迎合顾客要求,自行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改装更换鞍座(座椅),加装不锈钢保险杠后,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查获时,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0800元,已销售1辆,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东田镇某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东田镇某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2台、并处罚款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2台在售的“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规定商用燃气灶具应当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2台,进价80元/台,售价100元/台,未建立进货台账,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抄送涉案商用燃气灶具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安市溪美街道某某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号楼消防梯、2号楼客梯、3号楼客梯三部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均显示“保养”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与南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文件,约定从工程竣工后提供2年免费维修保养。该项目于2024年3月竣工,由当事人开始进行免费维保。2024年3月份起,上述3部电梯开始因电梯底坑泡水问题出现故障,当事人因此分别于3月21日,4月5日,4月19日分别对上述3部电梯作停梯处理。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向电梯使用单位送达电梯修理报告,也未向电梯使用单位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事故隐患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23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安市溪美街道某某大厦的三台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三台电梯正常运行,轿厢内“电梯使用标志”上标注的设备识别码分别为TC99691、TC23483和TC23482,“电梯维保公示”上标注最近三次维保时间分别为4月30日、5月14日和5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电梯监控录像查看上述日期维保情况,发现2024年4月30日负责上述电梯维护保养的人员傅某某在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进入电梯TC23482、TC23483填写“电梯维保公示”卡便完成维保工作,未发现当日有维保人员对电梯TC99691进行维保,也未填写上述三台电梯保养单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在2024年4月30日未按照保养要求对上述三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共计5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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