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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李远秀)
2021-07-08 08:44 阅读人数:1

被处罚人:李远秀(“牙博士口腔诊所”负责人;女性;汉族;1971年03月19日出生;联系电话:187******15)

  你(单位)于2021年04月26日至2021年05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海一路370号的“牙博士口腔诊所”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7月2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医罚[2021]045号】,依法对你作出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证保决【2021】3030号】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邮件显示他人代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医罚[2021]045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5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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