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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林甜甜)
2021-04-09 16:34 阅读人数:1

被处罚人:南安市丰州镇甜甜美容会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东环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5M4T4H;类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甜甜,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350500198008****25);联系电话:183****3736:

  你(单位)于2020年04月10日至2020年12月03日在南安市丰州镇东环路218号,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足浴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壹名(黄小荣)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4月1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健公罚〔2021〕001号】,依法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你未签收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决定书》【南卫健公罚告〔2021〕001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5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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