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胥毛生(“胥氏中草药堂”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5011951****5038,联系电话:183******89)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罚[2020]035号);2021年3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胥氏中草药堂”的原地址(南安市霞美镇金霞路992号二楼)进行送达《催告书》(文号:南卫健医催[2021]003号),因未能联系到你,无法直接送达;2021年3月18日下午,我局向你邮寄《催告书》(文号:南卫健医催[2021]003号),你拒绝签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仟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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