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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郑添强)
2021-01-12 15:04 阅读人数:1

当事人:郑添强(“健康门诊”负责人;男性;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联系电话:159*****39)

  你于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79-2的“健康门诊”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 2020年 12月28 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健医罚告〔2020〕085号】,依法对你作出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整及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证保决〔2020〕2057号】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你未签收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健医罚告〔2020〕085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7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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