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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 2020-06-17 10:48 阅读人数:1

泉金管〔2020〕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19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321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70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2020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72321元÷12×3=1808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8080×12%+18080×12%=4340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2020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720×5%+1720×5%=172元。

  (二)2020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70×5%+1570×5%=158元。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规定,我市执行上述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qzgjj.quanzhou.gov.cn)下载《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年度调整表》,输入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个人缴存基数、原个人实际工资、原月缴存额、现个人缴存基数、现个人实际工资、现月缴存额,打印盖章后连同电子表格一并送公积金归集承办银行办理,或到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业务”模块申请单位年度基数调整。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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