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为深入推动《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在《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实施意见》进行界定。
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部门遣送(驱逐)出境的有关材料。
二、明确相关概念
1.失联:指与未成年人及家庭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及以上。
2.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监察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留置等,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且连续实施上述措施达6个月及以上。
三、特殊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特殊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明确如下:
(一)父母失联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父母双方失联或一方失联,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且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警后查找未果,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警查找儿童失联父母;
(2)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警查找儿童失联父母;
(3)公安部门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儿童失联父母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村(居)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村(居)核查评议由村(居)委会组织的核查评议小组进行。核查评议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儿童主任、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共5或7名成员组成,对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儿童家庭进行核查评议,填写《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附件4),形成核查评议结论。核查评议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儿童父母的情况、儿童生活状况、邻里(2-3人)证明情况,以及核查评议小组各成员的意见,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按父母双方或一方失联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原认定执行。
(二)可以直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形
1.非婚生子,若父母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已落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晰的,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明确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认定。暂未落户的,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两份材料:监护人的书面承诺、该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报告。
2.暂以“非亲属”关系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 号)精神,其现抚养人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变故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1)儿童的父母离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重组家庭,且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法院判决另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两份材料:父母的离婚证书、法院关于另一方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判决书。
(2)再婚家庭中,儿童生父母一方和继父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且法院判决另一方生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现抚养人申请,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以下材料:生父母的离婚证书、抚养该儿童的生父(母)和继母(父)双方的相关材料、法院关于另一方生母(父)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判决书。
4.对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能力履行监护抚养义务而拒不监护抚养,致使该儿童生活陷入困境的,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应先予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该儿童纳入保障后9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儿童父母追索抚养费,并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督促落实抚养和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三)需民政局局务(党组)会或联席会议研究认定的情形
涉及“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再婚家庭变故”等复杂情形且该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状况的,由个人承诺,村(居)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局局务(党组)会研究认定(附件3)。对县级民政局局务(党组)会研究仍然无法认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四、强化动态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力度,推动家庭抚养和监护责任的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司法、民族与宗教、团委、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查验核实,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申请纳入保障。在工作中发现无户口儿童的,要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纳入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五、做好监护工作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致使其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3.复杂情形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表
4.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