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办理指南
《就业创业证》是什么?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社会保险补贴、小担保贷款等政策。
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创业证》?
1.进行就业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2.进行失业登记: 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且在城镇常住的城乡劳动者(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内)
如何通过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1.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者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劳动者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张;
(5)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2.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如何通过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1.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2.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张;
(4)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5)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6)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7)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9)城镇常住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10)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核发。
三、《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期间更换、补发《就业创业证》时,证号不得变更,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四、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就业创业证》自行失效: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