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执业备案
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概述
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申请条件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1.在除乡、民族乡、镇和村之外的地区设置诊所:个人设置诊所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不属于以下任一情况: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诊所设计平面图
4.拟任诊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
6.拟任诊所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7.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8.诊所规章制度
9.诊所设备、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10.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1.与其它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12.授权委托书
13.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4.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申请地址
南安市江北大道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2区卫健局窗口
咨询电话
0595-86387028
其他说明
诊所内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