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健康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概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条件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使用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 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授权委托书
  • 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 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文件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说明: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各项制度应注明成文日期。

申请地址

南安市江北大道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2区卫健局窗口

咨询电话

0595-86387028

相关说明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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