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生活保障申请
认定孤儿的,依据保障标准,发放生活保障金。
概述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去父母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享受待遇
1.认定孤儿的,按照保障标准,即社会散居孤儿1891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2335元/月/人;
2.参加医保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以及教育资助救助、监护责任落实、关爱服务保障等。
申请材料
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死亡、失踪等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当事人或亲属主动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逐级核实查验,于每月15日前将当事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确认后次月起发放生活保障金。
申请地址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部门。
咨询方式
南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95-8638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