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之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申请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说明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不收取费用。
申请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申请地址
福建省南安市柳南西路308号
联系方式
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95-86370148
办理前,建议提前联系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0595-86370148)咨询具体事宜
常见问题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