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办理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概述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申请条件
1、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19种行业: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营业场所;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申报材料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申请地址
南安市江北大道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2区卫健局窗口
咨询电话:0595-86387028
注意事项
1.从业人员都应持有健康证上岗 。
2.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之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