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概述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待遇
给予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供养救助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书和承诺书);
(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受理之日,即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数据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起信息核对。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通过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申请地址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咨询电话
南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95-86392082
常见问题
无劳动能力如何界定?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指什么?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什么情况可认定为无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供养形式有哪些?
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到机构集中供养。
1.分散供养
照料护理等级为全自理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2.集中供养
照料护理等级为半护理、全护理的,特别是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后会影响房产等财产处置吗?
不会。无论何种供养形式,均不影响特困人员对其合法财产(如房子、存款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