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低保对象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概述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享受待遇

       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方式核定。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个人账户上。原则上,低保金从确认同意的次月起发放。

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申请地址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南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8639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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