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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的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