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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当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25-11-14

  老年人和家属要了解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有利于处理相关事务,尤其是其中一些直接涉及老年人入住服务的内容。

  一是《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跟踪评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老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要积极配合开展评估。

  二是《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新增了“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条款,第三十五条要求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这是预防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出现入住老年人不能妥善安排的问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与机构商议好。

  三是《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这体现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利优先的原则,避免这种情形下因为无法联系到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而延误救治时机,但这也不代表免除了家属的救治义务。

  四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这是要求养老机构做好协助工作,家属也应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加强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精神关爱,不能“一送了之”。

  五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这是要求养老机构需确保老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外泄,保障老年人的隐私权益。